吉祥人寿吉祥福年金保险(分红型)
个人
投保范围
0-59周岁
投保年龄
终身
投保年限
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,自第5年开始领取尊享金,约定时间还可额外领取大寿金,88周岁可领取一次祝寿金,身故也有保障。
产品描述

保险责任


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,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:


一、生存保险金

1. 尊享保险金
自本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(含当日),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,我们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%给付尊享保险金。
2.大寿保险金
自本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(含当日),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周岁、20周岁、30周岁、40周岁、50周岁、60周岁、70周岁、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,我们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10周岁、20周岁、30周岁、40周岁、50周岁、60周岁、70周岁、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%给付大寿保险金。


二、祝寿保险金
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,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(不计利息)的100%给付祝寿保险金。


三、身故保险金
如果被保险人身故,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(不计利息)的100%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范围
保障项目 说明
生存保险金 尊享保险金 自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(含当日),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%给付尊享保险金。 2.大寿保险金 自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起(含当日),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周岁、20周岁、30周岁、40周岁、50周岁、60周岁、70周岁、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10周岁、20周岁、30周岁、40周岁、50周岁、60周岁、70周岁、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%给付大寿保险金。
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,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(不计利息)的100%给付祝寿保险金。
身故保险金 1.如果被保险人身故,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(不计利息)的100%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责任免除

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:

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
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

三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

四、被保险人殴斗、醉酒,主动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

五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

六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

七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

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,本合同终止。

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,本合同终止。

投保须知

投保年龄:0-59周岁

 

保险期间:终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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